我的《家庭教育学》一著作, 为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和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1994年初版,2001年出版第二版,这是2017年出版的第三版。至今,已印刷二十多次。是同类教材中发行量最大的,是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绝无仅有的“长销书”。人民教育出版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一号楼。邮政编码:100081 邮购电话:(010)5875.8866 5875.8833==================================================标签: 保护的辩证法 处理好三个关系分类:
《家长要掌握未成年人保护的辩证法》 赵忠心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放在“四大保护”的第一位,在这次修改中对“家庭保护”做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家庭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充实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大大强化了家庭保护。我们要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不能简单化,不能盲目实施。简单化了,就会在无意之中伤害他们;盲目实施,就会适得其反。
另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与家庭里的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容易感情用事。因此,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实施监护、抚养、教育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理性的思索,掌握保护未成年人的辩证法,正确处理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保护和严格要求的关系。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家庭保护”一章特别强调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要加强教育、影响和引导。不能一强调“保护”,就误认为是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
“保护”和严格要求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相促进,目的完全一致。严格要求能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习惯符合社会的要求,是最重要的保护;确实加强家庭保护,未成年人才能接受严格要求。
如果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那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与位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初衷恰恰相反悖。
二是保护和放手的关系。
“家庭保护”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但“家庭保护”并不是把未成年子女关在家庭大门之内,拢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边,把他们桎梏起来,使他们与社会生活相隔绝;“家庭保护”也不是把他们的手脚和头脑束缚起来,使他们的手脚不能动弹,有大脑不能自由思考。
未成年子女迟早要离开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走向社会,独立生活。家庭应当成为未成年人将来进入社会生活的“演习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是他们走向社会的引路人,要放手让他们走出家庭大门,鼓励他们投身到社会生活之中,经风雨,见世面,增长才干,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这是实施家庭保护的归宿。
如果我们的家庭保护,使子女就像长时间生活在牢笼里的小鸟那样,不会跳跃,不会飞鸣了,那就是家庭保护的失败。
三是保护和自我保护的关系。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责无旁贷的,不容推卸。但这种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暂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可能永远把子女拢在身边,子女也不可能总是生活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卵翼之下”,他们迟早要展翅高飞。家庭保护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他们学会自我保护。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必须明白,我们对他们的保护,最终目的是要他们不需要我们的保护。在家庭保护的过程中,教未成年人子女学会自我保护,那才是最有效的保护。教子女学会自我保护,他们将终生受益。
如果我们的家庭保护,使得子女越来越离不开家庭,离开家庭就寸步难行,那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