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现在态度依然特别不好,每次孩子和他在电梯碰上他都从头看到脚,眼神特别挑衅的那种。” 6月26日晚上,青岛一七旬老人在坐电梯时,拽着11岁女孩小殷的胳膊,用两只手摸女孩的脸蛋,摸完之后又摸胸。小殷父亲殷先生报警后,警察将涉事老人带回了派出所,因为他已年满70周岁,很快又将他放了出来。老人出来后态度还十分嚣张,对女孩家人进行眼神挑衅。
而受害女童心理方面受到了很大影响,家人也曾为她找了心理医生进行疏导,但孩子依旧惶惶不可终日。殷先生找物业调查权监控视频,物业害怕受到牵连,称必须公安机关来调取。办案民警表示,监控视频属于与案件相关的东西不给看。
【叶律说法】
在很多中国人的眼里,老年人应该是明事理、辨是非、德高望重的存在,然而近些年来,关于老年人的负面新闻却越来越多,就连网络上都流行着一句话——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
1、本案中,涉案老人在电梯里对11岁的小殷摸脸摸胸,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由于小殷不满14周岁,老人的威胁行为情节比一般的猥亵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被处以15日的顶格行政处罚。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70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虽然这个老人要被给予15日的行政拘留,但是由于年满70周岁,出于对老年人身体条件的考虑,不再被送交拘留所执行。
2、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猥亵儿童,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孩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老人的行为给小殷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涉嫌猥亵儿童罪。由于这位老人不思悔改,态度顽劣,要对其加重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此,小殷的家属可以通过刑事自诉途径继续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
3、老人的行为在民法上构成性骚扰。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性骚扰不要求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实施骚扰行为,就构成性骚扰。
老人违背小殷意愿,故意触摸女性身体敏感部位,侵犯了小殷的身心健康,属于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4、很多人仗着年纪大就倚老卖老、为老不尊、钻着法律的空子,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给自身甚至子孙后代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不仅在儿孙面前做不出一个好的榜样,还会让他们在外人面前抬不起头来。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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