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她办案数量逐年上升,2021年度,审结438件;今年1-9月结案423件,结案数量在全院名列前茅。她就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副庭长邹志敏。
针对民事案件数量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繁多的情况,邹志敏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把职业当事业,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平凡工作中做出了不平凡业绩。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她先后被宿城法院评为先进个人,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并荣记个人三等功,被江苏高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为先进工作者,被江苏高院评为全省法院执行裁判工作先进个人。
锤炼素质 成为行家里手
参加工作以来,邹志敏凭着不懈的努力,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一名审判骨干。她踏实而认真,坚定又执着,在不断成长过程中,也更加懂得了天平的深邃含义。多年来,她一直奋战在审判第一线,妥善处理各类案件达3500余件。
工作中,邹志敏总结提炼“三步调解工作法,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力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即第一步“固定诉求”,即通过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从当事人的思维和角度入手,明白当事人行为模式的出发点;第二步“单线辨析”,根据双方的诉求,在其沟通中答疑解惑,运用法律规则进行预判,促成两方权衡利弊后作出取舍;第三步“类案参照”,通过参照本院或者其他法院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增强双方对各自行为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从而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
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邹志敏还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研讨等活动,各方面能力得到均衡发展。她注重将审判实务中的问题结合理论予以分析研究,注意将审判经验、工作创新亮点等进行提炼总结。邹志敏不断总结思考,追求更高层次的判决,将实践升华为理论,她撰写的《饲养信鸽妨害他人居住权益的司法认定》《子女一方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挖走父亲遗骨侵害其他子女人格权》案例分别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和“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021年撰写的《关于规范二手房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的司法建议,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此外,她还积极参与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展现了法官的良好风采。
用心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邹志敏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因婆媳矛盾和其丈夫徐某发生争吵,后起诉离婚。作为承办人,邹志敏细心倾听原被告陈述,理清其中缘由,了解原被告并非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仅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妥发生争执导致诉讼。因此,邹志敏做原被告调解工作,让他们知道不能因为几句争吵就离婚,要懂得有效沟通、相互理解,理性解决矛盾。多次沟通后,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好。
然而,并非每一起离婚案件都调解和好,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问题,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邹志敏审理因离婚问题引发的三起诉讼案件,即女方王某诉男方李某离婚纠纷,男方父亲李某某诉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女方王某诉男方李某、李某某及男方的母亲蔡某分家析产纠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邹志敏了解到王某(女)和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经常吵打,甚至扩展到两个家庭,因此也报警处理过,但还是没有处理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还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因夫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商品房,系登记在二人名下,李某认为购房款全部是其父亲出资,故不应分给王某。
李某父亲以王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商品房向其借款为由,提起借贷之诉。王某得知李某某诉讼后,认为其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应分割家庭共同财产,遂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一起离婚之诉,引发3起诉讼案件。邹志敏在了解王某离婚诉讼前因后果之后,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还是房子分割问题。邹志敏认为调解是对该类型案件有效快速处理的最好解决方式。邹志敏多次和三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历经10余次的调解后,在邹志敏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和真情感召下,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王某撤回分家析产诉讼,李某某也申请撤回民间借贷之诉。
情法交融 传递司法温度
为百姓主持公道,法官要铁面无私。然而,为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也需要法官的柔情细语。人们常说“法律是沉默的法官”,邹志敏却在多年的办案经验中体会出,“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邹志敏经常加班加点,分析案情,明法析理,坚持做到审理案件及时,凡是案件分到手后及时登记、及时阅卷,看卷内是否有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及早安排开庭时间,并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庭审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当事人主张事实理由和答辩理由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认真听取他们的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让当事人把话讲完,使庭审能顺利进行。上班时间多用于开庭或接待当事人,周末加班完成撰写、校对法律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及时判决确认是否解除后,不会导致房屋空置时间过长,便与督促权利人及时占有处分房屋,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侵权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多数是带有情绪来法院,案件不及时处理会导致他们情绪激动及矛盾的升级,及时裁判可定分止争。
“邹法官,我觉得你一直偏向原告,你一点都不理解我受到的谩骂及侮辱,你要对得起你头上的国徽”,这是邹志敏审理一起案件调解中受到被告的猜忌。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年逾八十的老人,与被告家土地相邻,两家因土地问题产生矛盾多次经居委会调解未果,后双方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受伤,后诉至法院。开庭前承办人组织调解,告知被告其行为确已侵害原告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听到该内容后,就说了上面一段话。面对被告的猜忌,了解双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意调解。开庭后,承办人及时判决,定分止争。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按照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
她没有轰轰烈烈的壮举,但她始终坚持“理清法律关系,把握公平公正,定分止争”的工作原则,处理琐碎的民事纠纷,用行动诠释着一名党员法官的初心和使命,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