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8 证券简称:中国外运 公告编号:临2022-004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0号楼外运大厦B座11层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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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长王宏先生,副董事长宋德星先生,执行董事宋嵘先生,非执行董事刘威武先生、邓伟栋先生及江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泰文先生、孟焰先生、宋海清先生及李倩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董事因时差关系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监事会主席黄必烈先生,监事寇遂奇先生、周放生先生、范肇平先生及王生云先生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世础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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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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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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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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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案,并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针对议案1-议案3,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3、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倩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四军、黄宇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4日
股票代码:601598 股票简称:中国外运 编号:临2022-005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监事会2021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本公司对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即 2021 年5月30日至 2021 年 11月 29 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已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