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本质。货币有多种形式,而电子货币本质上是货币的其中一种形式。首先,和传统货币一样,电子货币仍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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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交易中,人们普遍认为通过刷银行卡或手机支付等方式就能发挥货币的功能,但事实并非如此,其功能并没有在刷卡以及签单等过程中实现,而是基于相关机构的支付或转账的成功操作来实现。
其次,其产生以及发展同样与货币演变规律相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货币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化发展,从最初的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到广泛流通的纸币,再到最新出现的电子货币,这些不同形态的货币都承担着全部或者部分的货币职能。
电子货币与之前各种货币的最大的区别是以“电子”形式而非实物的形式存在。这种货币的存在和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高,需要完善的以计算机为主体构成的电子设备以及通讯网络、互联网的支持。电子货币需要在计算机、芯片或网络中以数字的形式存在和传输。
综上所述,电子货币主要包含如下特性:一是继承了货币的基本职能,不管货币的形式如何变化、如何调整,其最基本的职能均不会发生变化。它是电子化形式存在的货币,其发行以及使用同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也能够增强支付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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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相较于传统货币来讲,电子货币的优势在于携带容易,储存可靠安全,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电子装置重复使用。对于广大使用者来说,电子货币的推广与使用具有多重优势,不仅加快了交易速度,简化了繁琐的操作程序,还减少了人力成本投入。
三是电子货币完全依靠联网的终端设备,具体来讲,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来支付,都要通过网络和终端设备来实现,两者缺一不可。
电子货币的分类。结合我国电子货币的实际发展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和研究需要,依据电子货币的性质以及发行机制等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地分类,将其划分成中央银行电子货币以及商业银行电子货币和第三方电子货币。
(1)央行电子货币。顾名思义,央行电子货币的发行方为中央银行,也就是说,央行电子货币是中央银行以自身信用为担保并自主发行的,除了表现形式不一样,本质上和现金并没有区别。央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发行规模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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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能够了解到,其作为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和其发行的通货具备相同的性质。在国内,央行电子货币其实是央行在遵循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近几年,央行开始把重点放在数字货币方面,同时进行相应的探究。2017年时央行建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由其专门负责对数字货币的研发。
最初,只在深圳、苏州等区域实施封闭测试,现已在多个地区建立了测试点,而且试点范围在不断扩大,个别地区已经开始发放数字货币红包进行测试使用。按照这一发展速度,用不了多久,数字货币必然会以一种全新的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
央行电子货币受法律的保护,本质也是现金,表现形式为数字化。因为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有条的情况下都不得拒收央行电子货币。央行电子货币具有可控匿名和无限法偿的特性,公众使用央行电子货币时无需通过账户,只需注册一个数字钱包,其功能类似现实中存放现金的真实钱包。
目前,工、农、中、建等银行已经纷纷开始推出各自的数字货币钱包,实现了扫码或碰一碰支付。同时,可以在很多电商APP中下挂数字货币的子钱包,通过这些子钱包,在电商APP中购物时可以直接选择数字货币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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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模式相匹配,其发行数量和现金一样,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
(2)商业银行电子货币。商业银行电子货币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发行方是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它是基于法定货币之上,利用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派生而来货币。在派生过程中,放大了法定货币的数量,放大的部分即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
它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由各商业银行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商业银行电子货币的主要特点是其储存和使用必须要通过银行账户。由于载体不同,具体的使用和支付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借记卡、信用卡以及手机银行等形式。这类电子货币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同时也是经济学者、货币学者研究的对象。
就发行机制上来看,它是目前二元货币发行模式下最主要的货币发行方式。首先,中央银行印制发行现金(或向商业银行贷款),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基于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完善的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贷款-存款”派生出各类存款货币,即商业银行电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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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逐渐普及使用电子信息系统处理业务。在中央银行的主导下,我国陆续建立了大额、小额支付系统等各类支付处理系统,不断创新各种支付渠道来完成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商业银行电子货币的表现形式为存款货币,包括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
近年来,我国居民活期储蓄也具有了支付转账功能,具有了电子货币的两个基本特点,因此也属于存款货币。虽然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还不具有支付功能,但是可以转为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因此,无论是定期存款还是储蓄存款都属于存款货币。存款货币支付或转账必须基于银行账户,不可匿名。
从发行范围看,理论上商业银行电子货币与中央银行货币的发行范围一致,但由于其使用需要有电子支付系统的支持,因此,其发行和使用的状况高度依赖一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电子货币的发展较欧美发达国家后发优势明显,主要原因是我国直接进入使用商业银行电子货币阶段,而跳过了个人支票的发展阶段。我国金融市场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显示,到2019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已经达到22.8万个,遍布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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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物理网点之外,商业银行业布置了大量各类自助机具。全国ATM机和POS机数量分别达到109.77万台和3089.28万台得益于各种终端设备的兴起与发展,人们摆脱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与约束,纷纷将目光投向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因此银行存款货币实现了大规模推广与使用。
从法律地位看,现金是法定货币,银行存款并不是法定货币。通过法律解读进一步了解到,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其具备纸币及硬币等形式。因此,人民币现金是我国的法定货币,而银行存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公众拒收银行存款货币,如拒绝接受刷信用卡等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由于货币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支付手段被人们普遍接受,而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地位十分特殊,这一特殊地位导致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可银行存款作为货币,从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银行存款也被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一般将活期存款纳入Mi,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纳入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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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们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拒绝银行存款货币。与此同时,国际清算银行也要求各个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以保障支付系统的支付有效性,不可撤销。因此,虽然从法律角度看,银行存款并不是法定货币,一旦该商业银行破产,其存款货币将停止流通,既无法兑换现金,也无法转账支付。
但是很多国家已经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一定金额内的存款将全额偿付(我国目前为50万以内)或者受到央行最后贷款人政策的保护。在现实场景中,银行存款与法定货币均同时享有法律保护权益。所以,可将存款货币看作是准法定货币。
商业银行账户是受制度保护且具有排他性的资金账户,也被业界人士形象地称之为资金存储池,完全贯穿于资金交易的整个过程。银行各项业务的办理与开展均以银行账户为前提,并且账户功能与银行职能是捆绑在一起的。
结语
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通过银行账户开展的业务主要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9大类,设计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商业银行和银行存款的法律地位决定了银行账户的法律地位,银行账户的开户方是商业银行,受法律保护。因此,银行账户是具有法律排他性和特殊保护制度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