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网站8月24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江津汇罚字〔2020〕第002号)显示,嘉陵集团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印发)第8条、第16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37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5项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嘉陵集团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关世文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印发)第8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印发)第16条规定: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37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