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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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270.26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0.70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一、本案基本情况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11月 7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19年12月6日近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通知。2019年12月9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6月2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6523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年6月29日下午14 时。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0年6月29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2020年7 月10日上午复庭或宣判。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0年7月10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13时30分。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1年3月24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3月23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1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1年11月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12民初7150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4日上午9:30。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1月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0112民初715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1月4日上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1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12民初7150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及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日照广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原告开具给日照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5张、《情况说明》一份,经查,首先,虽然原告提供了其与日超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但其不能提供其与日照广川公司的车辆出库单、验收单、车辆购置税凭证等其他票据加以印证汽车买卖事实的真实性;其次,原告称其已经将《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汽车转卖给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并提供了其开具给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5张,拟证明存在该转让行为,经查,该5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的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汽车价格等均与《汽车买卖合同》不符合,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与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签订的买卖汽车的合同、相应的支付凭证,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转卖价格35.3万元明显低于《汽车买卖合同》载明的35.6万元,这也与常理不符;第三,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单方面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日照广川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1、日照晟辉公司向西藏发展返还票据号为23096510004082018062821618****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其票据上权利;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驳回日照晟辉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日照晟辉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日照晟辉公司负担;已经产生的公告费和公告本判决将产生的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日照晟辉公司负担(西藏发展先行垫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照晟辉公司支付给西藏发展)。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委派律师取得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改判为支持日照晟辉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日照盛辉公司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包括: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西藏发展的要求追加其他票据前手为第三人及提出反诉是错误的;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将票据返还给被上诉人西藏发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5月23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显示本案((2022)川01民终9375号)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13时30分。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川01民初终9375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7月12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西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成都)安博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一审法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追加其他票据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正确,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合法持有案涉票据的举证责任,其若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未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票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并依法维持原判。本案未当庭宣判。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 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6月 4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14日、2021年3月13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11月9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5月25日、2022年7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2021-021、2021-023、2021-123、2022-003、2022-006、2022-017、2022-056、2022-075)。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二、本案最新进展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10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9375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追加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国际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喜成公司”)、日照广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广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正确,是否应出具裁定书;2.一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3.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是否应将票据返还给西藏发展;4.西藏发展是否应向日照晟辉公司支付票据款项,山能国际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分述如下: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一)关于一审法院追加山能国际公司、江西喜成公司、日照广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正确,是否应予出具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日照晟辉公司系持票人,西藏发展公司系出票人和承兑人,江西喜成公司、山能国际公司、日照广川公司系案涉票据的其他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规定,一审法院只需通知江西喜成公司、山能国际公司、日照广川公司参加诉讼,而不需出具裁定书。因此,一审法院未出具裁定书并无不当。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二)一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西藏发展以日照晟辉公司与日照广川公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进行抗辩,主张不应支付票据款项,且日照晟辉公司应将票据返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规定只适用于直接前后手存在基础关系的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情形,案件中西藏发展与日照晟辉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应从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出发,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票据是否为有效票据,而不应要求,日照晟辉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日照广川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因此,对上诉人日照晟辉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三)日照晟辉公司是否应将票据返还给西藏发展。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西藏发展与日照晟辉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西藏发展公司无权以江西喜成公司与山能国际公司之间、山能国际公司与日照广川公司之间、日照广川公司与日照晟辉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进行抗辩;二,日照广川公司与中商全联公司、山能国际公司签署的《广川贸易与中商全联对账确认函》充分表明,日照广川公司与中商全联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山能国际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样与日照广川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山能国际公司出具的《代为偿还货款承诺书》表明,山能国际公司将案涉票据用于支付中商全联公司欠付的货款,且将汇票金额的64%认定为付款金额。由此表明,日照广川公司并非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取得案涉票据;三,即使日照广川公司、日照晟辉公司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取得案涉票据,西藏发展也不属票据贴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01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的规定,日照广川公司、日照晟辉公司即使要返还,也不是返还给西藏发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日照晟辉公司应当向西藏发展返还票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四)西藏发展是否应向日照晟辉公司支付票据款项,山能国际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日照晟辉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西藏发展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承担付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规定,西藏发展应向日照晟辉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万元以及利息。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日照晟辉公司主张山能国际公司对西藏发展应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二、西藏发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965100040820180628*********)票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三、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西藏发展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四、驳回西藏发展的反诉请求。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均由西藏发展负担。已经产生的一审、二审公告费和公告本判决将产生的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西藏发展负担(日照晟辉公司先行垫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藏发展支付给日照晟辉公司)。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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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270.26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0.70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五、备查文件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9375号)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特此公告。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2022年10月13日wrF致力于为用户收集丰富的生活经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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